陕西将建医疗救助制度低保户患重病可申请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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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1:11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杨川 记者 蔺荣梅)从下月起,城市低保户及一些特殊困难群众等,凡患有大并重并慢性病等疾病后,均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了。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最新消息。 2年内25个县(市、区)要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我省将从今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我省西安市的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宝鸡市的金台区、渭滨区、眉县;咸阳市的秦都区、三原县;铜川市的印台区;渭南市的临渭区、华阴市;延安市的宝塔区、子长县、富县、洛川县;榆林市的榆阳区、神木县、定边县;汉中市的汉台区;安康市的汉滨区;商洛市的丹凤县;杨陵区共25个县(市、区)开展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其中莲湖区、洛川县、丹凤县为省级示范点。同时,劳动部门表示,从2007年开始,争取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来源多样化、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这些人员可申请救助 据介绍,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救助主要包括这些病 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大并重并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大并重病和慢性病划定按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陕民发〔2005〕19号)规定的病种执行。 特殊困难者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因大并重病住院,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对患大并重病和慢性病未住院但需长年服药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医药费补助。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劳动部门要求,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本地区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申请实行属地管理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9月试点开始 据介绍,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各试点县(市、区)从今年9月份开始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10月份把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