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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申请仲裁又向法院起诉,该怎么办? 《仲裁法》司法解释有望年内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9:25 南方日报

  9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10周年,作为中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并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的关键性法律,在中国经济的各种主体进一步市场化,以及加入WTO后全面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仲裁法》的修改始终吸引着理论界及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仲裁法》实施10周年暨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10周年纪念大会上获
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望在今年出台。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则向记者表示,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尚未将《仲裁法》的修改意见稿递交人大,该法的根本性修改尚待时日。

  仲裁VS法院:

  当事人怎样抉择?

  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杰的介绍,在《仲裁法》施行以前,除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外,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间仲裁机构,在计划经济下的仲裁制度主要体现为“行政性仲裁”,尚处于强调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阶段,“和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完全是两回事”。

  正是因为行政性仲裁给人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欧永良坦承,在《仲裁法》初实施的时候,他曾经“心存疑虑”,担心刚刚成立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在实质上成为政府的“内设机构”。但10年过后,仲裁自愿、独立公正、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已逐步深入人心。

  但不管学者还是律师,都认为老百姓在选择仲裁或者起诉的时候应有更大自由度,“目前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又向法院起诉的具体受理程序,《仲裁法》还存在模糊地带”,徐杰认为,在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对法律的最终修改中,应该就此进行明晰,“放宽对仲裁协议要件的要求,当事人既申请仲裁又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简单驳回”。

  法院VS仲裁:

  怎样实施司法监督?

  法院与仲裁委员会的权力边界问题,是学术界对现有《仲裁法》的最大争议,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有两种方式:一是不予执行,一是撤销裁决。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只针对程序问题。

  但从目前中国的现状来看,法院对国内的仲裁裁决的监督,不仅包括程序部分,还包括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样容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徐杰表示,很多当事人选择仲裁正是看中了其简捷快速、一裁终局。但如果法院过多介入,势必会使仲裁的速度受到延滞,当事人的花费也就相应增高。“我认为仲裁法最终的修改会朝这个方向走”。

  但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则告诉记者,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草案仅仅是对一些操作的细节进行了明晰,其中并没有涉及《仲裁法》的根本性修改。

  徐杰表示,虽然《仲裁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目前人大在民法方面立法任务繁重,《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迫在眉睫,《物权法》正在征求意见,因此《仲裁法》的最终修改短期内不能实现。

  本报记者 李静睿 通讯员 穗仲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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