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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纷争再起 十六代表提案炮轰“大会主席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9:2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伟)是否取消“大会主席团”成为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一个焦点。昨日上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蒋毅刚等16名律师代表联名提案取消《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下称《章程》)中设置的“大会主席团”条款。经过与会代表投票,经过系列修改的《章程》已于昨日下午通过,但对于《章程》的纷争似乎还未平息。

  会长能选不能罢?

  “大会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权力包括: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确定理事、监事、副会长和会长的人选。”这是《章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原来的章程第十四条规定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的临时权力机构,但像这样修改,大会主席团被赋予了事实上的最高权力,而律师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则被架空。”蒋毅刚律师说。

  与蒋毅刚律师持同样的观点的还有另外15名律师代表,他们对《章程》中主席团及其组成人员也有异议。“将司法机关的代表纳入拥有最高权力机构的大会主席团,造成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律师协会,有直接操控代表大会之嫌,而本会的正副会长的入席,在提案表决、罢免案决定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混淆了监督与被监督的界限。”一位不愿具名但参与提案的律师代表说。

  “在我看来,《章程》的第二十一条,不是一个进步,而是一个大大的倒退,这是对会员律师权利的一种限制和侵害。”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刘子龙说。2004年7月25日,刘子龙等60名律师联名提出关于罢免徐建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职务,引起鹏城律师界的一场风波。“只要有这么个拥有权力的组织存在,像涉及罢免一样的提案也许永远会被枪毙在这里。”今年未列席会议的刘子龙认为,这极有可能造成“会长能选不能罢”的局面。

  在昨日下午的最后定夺中,大会主席团作出决议将第二十一条相关条款修改为:“大会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大会的职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确定理事、监事、副会长和会长的人选。”参照全国律协章程,规定“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并由会长主持。”蒋毅刚律师认为这个小改动并未触及核心问题。

  司法介入需要切入点

  “在新的《律师法》还没有出台之前,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个监督指导怎么到位?我们需要这么一个切入点切进来。”昨日到会的深圳司法局副局长石岗认为,《章程》关于大会主席团及其组成成员的设置,正是一个切入点。

  “这个符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在协会行业自治初期,相关主管部门的介入指导是必须的,这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成长。”石岗说,他们此前还专门向上级律协部门提起咨询,确认他们也有主席团的设置。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徐建认为,在律师行业实施“两结合”管理体制情况下,主席团设置十分必要,而理事会只是闭会期间的一个理事机构,开会期间不能承担组织责任。蒋毅刚律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也论及了问题的核心,但在目前还不能实现。

  在昨日会上,与会代表一共提交5份提案,最终经过提案委员会、主席团审议的有3项,其中包括蒋毅刚律师一提案,另外两份则涉及律师档案管理和老律师改制落实政策问题。“我们设置大会提案委员会和主席团,对代表的提案有一个筛选、过滤的过程,有些确实不必要的就不要拿在大会上表决。”参会的一位深圳司法局人士说。这点同样引起部分代表的异议,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认为,只要是在大会期间,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提案就应当交由大会表决。

  昨日下午5时多,与会的153名代表中,有102名代表对修改后的《章程》投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章程》即日施行并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司法局备案。“《章程》尽管这样通过了,但我相信关于它的纷争还没有结束,”蒋毅刚律师说。“章程、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通过代表表决,我很高兴,这是深圳律协吸取‘买楼风波’、‘罢免风波’教训的结果,”徐建认为,深圳律师行业最终会完成自治,实现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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