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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监察部就颁布实施《监察工作规定》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10:1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8日电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近日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监察工作规定》)。为促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这个规定,《解放军报》记者就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部负责人。

  制定《监察工作规定》的必要性

  答:1993年5月,中央军委将军队监察工作的职能赋予各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围绕落实依法从严治军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对部队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促进了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特别是围绕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开展工作,在干部任用、经费管理、工程建设等方面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对于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对监察的主体、对象、职责权限以及监察范围、程序等基本问题没有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致使各级开展工作缺少依据和遵循,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国家颁布的行政监察法的基本精神对军队是适用的,但考虑到军队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符合部队特点的监察法规和其他配套规定。同时,全军各级经过十多年工作实践,在履行监察职能上,摸索和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也为制定军队《监察工作规定》奠定了实践基础。

  军队的监察主体和监察对象

  答:《监察工作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纪律检查(组织)部门是本级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依据军委新颁布的编制表和军队有关规定,还明确了在履行监察职能时,总政纪检部可以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部名称,总参、总后、总装和各军区、军兵种政治部纪检部以及总政直工部组织纪检局可以使用本级监察部(局)名称。

  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各级机关和干部都具有相应的权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可以促使他们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军队纪律,保证军令畅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因此,将军队监察对象规范为军队单位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时,考虑到一些士官、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被军队机关或单位聘任、委派从事管理工作,在监察对象的范围上还包括了“从事管理工作的士官、文职人员”。

  关于军队监察工作的领导关系和管辖

  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规定,军队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在履行监察职能时,领导关系和管辖原则上确定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即:总政治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是本级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纪检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纪律检查(组织)部门是本级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上,设置了许可程序,即: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对需要检查事项的立项,须经本级政治机关报本单位军政首长批准;调查事项的立案和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的监察建议,须经本级政治机关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对军区级单位、军区级领导干部需要检查事项的立项、调查事项的立案和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的监察建议,须经总政治部报中央军委批准。

  军队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答:这是《监察工作规定》的重点,集中在第二章。关于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条规定,团以上单位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在本级政治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是检查被监察的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决定、命令、指示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是调查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被监察的人员不服纪律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申诉;五是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关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监察工作规定》在第八条中作了明确规范:总政纪检部经总政治部报中央军委批准,负责对军区级单位、军区级领导干部实施监察;团级以上单位纪律检查(组织)部门经本级政治机关报本单位军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上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本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一级单位、直(附)属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实施监察。同时,在第九条中,还规定了上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工作规定》对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和纪检干部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要求

  答:为保证纪检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职权,《监察工作规定》明确要求:纪检干部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纪检干部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对所属的纪检干部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纪检干部,要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和纪检干部违法行使监察职权,侵犯军队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进行赔偿。(纪文、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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