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物品每10天向公安报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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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13:41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饶锋伟 本报讯近日,省经贸委、省公安厅联合转发了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我省典当行业的监管,而经营者必须履行验证登记制度,按规定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并每10天报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目前,商务部已批准我省2005年第一批新增15家典当行及1家分支机构,并核发了《典当经营许可证》。同时,各典当行还需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而已开办的典当行需重新申领(或补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省经贸委有关人士称。根据规划,2005年我省典当行户数总量为54家,即新增23家,其中福州新增3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