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一人公司成为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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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14: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多位委员和代表提此建议;也有代表认为允许一人公司是进步 北京今天消息 据今天《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受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有关自然人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刘振伟委员认为,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集中于一人,不可能形成公司治理结构。此外,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如公司法又规定一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似乎在道理上讲不通。 二审稿规定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是10万元。张肖委员认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明显,如这个公司出现了问题,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后就可能仅以1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亦认为,在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 一些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如果此次公司法修订最后保留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还需增加进一步限制性条款。刘振伟委员和任玉奇代表均建议,法律应限制有不良资信记录的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过,全国人大代表常厚春却认为,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进步,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程刚) (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