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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干部罢免规定提出不称职十大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16:30 青年时报

  时报讯 以往,评价领导干部工作称职或不称职,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含糊概念,没有统一的标准。昨日,记者从杭州市纪委获悉,即将出台《中共杭州市委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对原来一些界定模糊的行为、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领导干部出现“不称职”的行为,杭州市、区、县(市)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按照《规定》,“不称职”共分为10个方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就认定为不称职。

  根据《规定》,罢免由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并经有关具体负责处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调查核实后提起,召开全委会,通过投票表决免去不称职的委员、常委职务。

  罢免或撤消的要求在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以应到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组织投票。

  有关人士解释说,这项规定的出台是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具体监督措施。

  -附件

  “不称职”十大表现

  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的;

  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不称职问题的。

  作者:时报记者 傅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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