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错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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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0: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28日通过的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为保护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公证秩序,公证法还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另外,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这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将对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作者:公证过错要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