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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反对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0:5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北京消息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学校招生不得歧视女生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中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完成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性骚扰”规定更细化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性骚扰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渠道。较一审稿中的“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原则规定,修订后的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关专家向记者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包含了对构成“性骚扰”行为的治安处罚办法。如规定“禁止猥亵他人”、“禁止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斗殴流氓行为”、“禁止侮辱、诽谤他人”、“禁止以电话、手机、网络反复对他人进行干扰”等等,其中一部分“骚扰”行为和“性骚扰”行为大致相同,受害人可依据这些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作者: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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