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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获通过 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1:22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赖颢宁)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后,于昨天上午闭幕。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司法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的有关负责人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原条例,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加了处罚程序的详细规定、增加了执法监督规定。

  安建认为,媒体评价治安管理处罚法“管得更宽、处罚更严”不够准确。他的评价是,“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他举例说,该法删除了原条例规定的一些处罚行为,如破坏草坪、花草树木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施行,公安执法备受关注。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将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终身负责制度。对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所规定的11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不管人调到哪里,都坚决跟踪,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性骚扰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法律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系列的措施和角度,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刚性。比如在救助措施的方面就规定,妇女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还增加了关于性骚扰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证法”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上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介绍,公证机构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这样安排有利于克服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

  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规定,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立法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决定,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决定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决定还规定,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决定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决定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立法禁止家庭暴力

  决定对家庭暴力明确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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