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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手机”不应成贫困生获资助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1:45 舜网-济南时报

  曹林

  “接受资助的贫困学生不能使用手机”,这条刺眼的规定出现在郑州航院近日公布的新版《学生管理规定》中,该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这条规定的完整表达是: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学校补助的,必须生活俭朴,不抽烟,不喝酒,不使用手机(毕业年级学生除外),不铺张浪费(8月28日《现代快报》)。

  此规很容易让人想起前年南京“申请低保的家庭不准养宠物”的规定,这一规定遭到了舆论的强烈批评,被指是“剥夺了穷人精神文化追求的应得权利”。后来该市顺应民意,在正式实施前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显然,“接受资助的贫困生不能使用手机”与“申请低保的家庭不准养宠物”之规如出一辙。

  笔者是坚决反对如此规定的,理由不是诸如“使用手机是个人的权利”、“手机不应视为奢侈品”、“应尊重穷人的消费理性”等等——这都是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判断,作为论据时会显得相当苍白无力。笔者的理由是:像“资助贫困生”、“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之类事务,乃属于政府义务范畴而非权力所在,既然是义务,就只有老老实实“满足义务对象权利”的份儿,而没有资格对“义务对象的自由权利”指手画脚。

  而规定贫困生不准使用手机,显然是在履行“资助贫困生”这种义务时,夹带着某种权力话语——这种夹带在纯粹义务履行中的权力表达是非法的。

  义务与权利总是对应地存在着的,你对我有某种义务,我必然对你相应地拥有某种权利——政府部门对贫困学生有资助的义务,相应地,贫困学生就对政府部门拥有了一种“接受资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自足——这种自足表现在:只要按照规定达到了贫困生标准,也就应该享受到接受公共部门资助的权利,每月从学校领到一笔救助金,至于如何使用这笔钱,则属于“享受资助的权利”下自由衡量的空间。

  学校在这方面的努力应止于“义务的履行”,权力使用只能限于事前对“贫困身份”的认定而不能僭越到“补助发放”之后。如果为学生利益考虑想做得更多,就只能诉诸于“价值引导”和“道德教化”,而不能是强制。

  很多人要说了,很多国家的破产法中都有这样的规定:申请破产后,许多高消费都会受到限制,比如不得在宾馆、酒楼、歌舞厅、夜总会和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乘坐高级轿车和飞机,不得使用手机等高档通讯工具等等——为什么这种限制精神不能移植到对贫困生消费之上呢?既然补助源于政府,政府为什么没有权力进行限制?

  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破产一般都包含着当事人某种“错”,限制消费是对“错”的一种惩罚,而“贫困”不是一种错,是人类一种无奈的生存状态,这种无奈更应该受到宽容而不是苛求;确实,补助是源于政府的公共支出,但这种支出是公共财政应尽的义务,是纳税人公共的善意,而不是一种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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