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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处罚力度制约处罚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2:1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孙荣飞常菁发自北京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公安机关将扩大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和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同时也将履行更为严格的处罚程序和经受更明确的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由原来的五章四十五条,增加为六章一百一十九条。条文数量的增加直接体现在了处罚范围的扩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实际需要,针对新的情况,增加一些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如举办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现行条例规定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行为,不包括已纳入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有44种,新法增加到110多种。

  同时新法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治安管理处罚法除对“黄、赌、毒”等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仍规定可以处5000元、3000元罚款外,对其他治安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轻重,规定为200元、500元或者1000元。

  但在新法扩张权力管辖范围和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处罚权力的制约,比如缩小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特别介绍,新法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的规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细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从而缩小了治安拘留的时限跨度。

  对处罚权力进行规范制约最明显的是,在新法中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实施的行为,并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除了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是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又加强对管理的管理,“两者是一致的,对处罚权力的制约能更有效合理的实现管理,而要真正实现管理也需要一个具有可信度的权力,因此两者的结合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强化法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表示。

  王太元认为,新法是这二十年来社会法治方面巨大进步的一种内化,但是新法实际也提出了公安机关在工作方式、操作模式、人员素质、数量以及执法保障方面也必须有巨大变革才能支撑起新法。而这些都不是仅由新法所能改变的。

  “新法相比于现行条例绝不仅仅是由条例上升到法律,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是国家行政的最严厉部分,它牵涉面极广。这样,《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法保障、执法水平和执法监督上向方方面面的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王太元说,这些内涵的复杂性也恰表明了为什么新法要到明年3月1日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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