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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妇女权益保障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2:20 新晚报

  针对现实生活中妇女人身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多方面的修改,确保我国女性的人身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决定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
女和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决定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决定同时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在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是否应把“男女平等”这一项基本国策列入,成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法律中确定下来,顺应了时代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也体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意愿。

  此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

  此外,决定还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提高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决定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决定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此外,决定还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联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少数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采取带有一定歧视色彩的办法,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还修改、新增了许多条款,以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并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决定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决定同时规定,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决定同时还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给予最大限度地保障。比如,决定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问题,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却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据有关方面介绍,目前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合;而职场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正因如此,两个月前的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草案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得到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两个月后的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最终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法的决定。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被许多专家视为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但有关专家表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

  还有专家认为,这一决定正式施行后,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还会跟以前一样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因为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此外,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内容。审议中,有人提出,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而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一内容最终没被保留。

  若女方处于三个特殊时期内 男方无权提出离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为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决定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法律还规定,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决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两性受教育差距逐渐缩小,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女生所占比例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我国妇女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妇女的文化素质总体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非常重视对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规定学校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性。此外,决定还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立法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决定在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决定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决定同时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决定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我国立法禁止家庭暴力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些妇女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明确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全国妇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要接待和处理30余万个的群众来信来访,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主要问题之一。

  据了解,目前妇女在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问题集中表面在遭受家庭暴力方面。在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的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日趋严重。在妇联系统近年来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中,致伤致残、致死的案件增多,暴力的恶劣程度上升,2003年接到的由于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投诉为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决定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决定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新华社北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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