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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公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2:2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昨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公证法。根据议案,公证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刚刚通过的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昨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说此次公证法的颁布,完善了公证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对公证作了定位。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比以前的规定更明确了公证机关的法律性质,同时也规定了其责任。第二,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其方式。在公证法律对公证机构的设置区域及条件作了规定。并且规定公证机构不一定按照行政区域设置,表明公证机构的设置要依法设置,同时为避免重复设置及不能独立公证,设置公证机关不一定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第三,规定了公证机关的职责、业务范围、办理公证的程序。比公证暂行条例更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了。第四,规定了公证员的条件及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公证员应具备的条件、公证员产生的程序、公证员的义务、违反义务的责任行政及刑事责任等。这比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更严格。第五,规定了公证员协会作为公证员的自律组织。第六,对公证机关违法公证所产生的责任作了规定。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如果违法公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妥善解决此问题,法律还规定公证机关应当办理公证执业保险。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规定了对违法公证的救济程序。法律规定对违法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比暂行条例规定的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救济要强得多。”

  同时,他认为:“公证机构不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一是为了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履行公证职责,其次是为了防止重复设立。”另外,不以行政区划设置公证机构并不影响公证业务的开展,各地还都是有公证机构的。对各地区开展公证业务不会产生影响。司法监督主要是对法院而言,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内容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他说:“公正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位是为了防止公证机关为了营利而违法出具公证。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不等于公证机构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可以收取必要费用的。国家也会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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