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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2:25 燕赵都市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性骚扰问题,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却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

  正因如此,两个月前的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草案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条款社会上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2个月后的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最终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法的决定。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被许多专家视为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但有关专家表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后,2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8、39、40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这三部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

  据新华社

   电解读1学校招生不得歧视女性

  根据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据介绍,我国妇女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妇女的文化素质总体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解读2我国立法禁止家庭暴力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决定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解读3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此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

  解读4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近年来,少数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采取带有一定歧视色彩的办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解读5三时期男方无权提离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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