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过错要追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3:44 东南早报 | |||||||||
公证法明年3月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28日表决通过的公证法在公证行为中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为公证行为设立“高压线”,以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