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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属性骚扰要受行政处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4:28 重庆晚报
对下属性骚扰要受行政处罚(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在这个将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中,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新法中的这些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七成女性受过性骚扰

  来自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而来自其他机构的调查还显示,目前50%的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同时,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女性中有40%曾遭受性骚扰。此外,服务行业也是性骚扰高发行业,有关调查表明,7成以上的服务业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界定取证是难题

  尽管新法首次将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但这仅是立法的“初级阶段”,仍有两大难点需要解决。

  难点一:如何界定?目前的立法没有涉及这些问题。专家建议,除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行为外,针对特定人,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性骚扰。

  难点二:怎样取证?即便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也不意味着取证会变得容易。“因为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有专家表示,立法者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性骚扰不再设专门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昨天表示,不会再就性骚扰的问题做专门的法规,但是不排除在司法解释中对性骚扰的行为作进一步的界定。相信司法经验的积累会对性骚扰更进一步的界定提供借鉴。

  新华社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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