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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4:28 重庆晚报

  昨日通过的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这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在审议公证法草案的过程中,这一问题也始终是争论的焦点。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将对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的影响。公证有过错要赔偿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私出公证书最高罚10万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如果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公证机构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种情形不予公证

  9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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