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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自戴“著名”帽子可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5:31 现代快报

  快报苏州电(记者王彪)8月24日,全国旅游大市苏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苏州市旅游条例》。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施行,最早可望从今年10月起施行。

  如今在旅游市场上,酒店没有经过审核,就明目张胆地挂出“准×星”、“相当于×星”的广告;旅行社也自我加冕,封自己为“国家级诚信”、“苏州市诚信”之类的称号;
还有新建景区擅自打出“著名景点”的旗号。对此,条例规定,未达到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等级标志和称谓,否则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同样,旅游经营者也应当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格的车船运送游客,否则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重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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