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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取消为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5:31 现代快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受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有关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刘振伟委员认为,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集中于一人,不可能形成公司治理结构。此外,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要承
担无限责任。如果公司法又规定一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似乎在道理上讲不通。

  二审稿规定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是10万元。张肖委员认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的公司弊端明显,如果这个公司出现了问题,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后就可能仅以1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她表示,现在有不少一人公司打着资产咨询、资产管理的名义,以高回报率私拉存款,代理炒股票、期货、外汇等。一旦出事老板即逃之夭夭,危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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