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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变化为“公正”作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6:23 山西晚报

  在9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这9种情形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
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法律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过错需要承担赔偿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为保护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公证秩序,公证法还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下列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法同时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法还规定了申请担任公证员的程序,即: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

  公证法在公证行为中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违规较轻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到五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到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到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违规较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到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一到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到一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到十二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严重违法情节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机构不得只图营利

  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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