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界定高收入个人 建筑承包人高校教师上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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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6:3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不断加强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重点纳税人、个人投资者等独立纳税人的管理,完善重点纳税人建档制度,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共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超过660万个。这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创造了条件。 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是此次个税改革的又一个重点,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
高收入行业包括: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足球俱乐部、外企、高新技术产业等;高收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等。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重点纳税人档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对新出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将及时纳入重点征管对象。 专家认为,加强对高收入者监管,仅靠税务部门“单打独斗”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从源头上遏制高收入者通过其他渠道转移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737.05亿元,个人所得税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其中,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65%。专家分析,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15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将减少收入200亿元左右,减收部分超过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10%。个税减征200亿元,既在国家财政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又实实在在减轻了工薪阶层纳税负担,对调节个人收入的贫富差距将起到应有作用。 十一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以下11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相关专题: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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