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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抓住盗车贼急寻丢车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6:5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一个骑着偷来的摩托车的男子,被警方抓获后,交代共偷了4辆摩托车和助力车。但警方调查发现,该男子交代的这4起窃案没有一个失主报警。昨天,警方通过本报急寻丢车市民。本月9日,鼓楼公安分局中央门派出所民警在例行盘查时,发现一个骑无牌黑色摩托车的男青年形迹可疑。民警将其拦下后,发现摩托车车锁有被撬痕迹。民警还在这名男青年身上,搜出5把不同型号的三角锥,这是偷车贼常用的作案工具。男青年很快交代,这辆摩托车是他在省中医院附近的人行道上偷的。经审查,该男青年姓张,是下关一
家饭店的厨师。张某的收入本来还可以,但最近谈了个女朋友,手头比较拮据,就干起了偷车勾当。据张某交代,除了这辆摩托车,今年7月20日至8月9日,他还先后偷了3辆助力车和摩托车。所盗4辆车的作案地点和车辆类型分别是:五台山体育馆北门人行道,小天使助力车;湖北路苏果超市对面人行道,小天使助力车;古平岗20号院内,金城摩托车;省中医院旁边人行道,黑色摩托车。其中,前3辆车已被他低价转卖。张某还带着民警去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并详细交代了作案过程。车辆被窃,只要失主报案,全市公安机关都可通过警务综合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然而,民警将这4辆车的信息上网查询,发现没有人报失,也查不到和失主有关的信息。民警在相关发案地点张贴告示,至今无人前来认领。昨天,中央门派出所委托本报发布“寻找丢车人”信息,希望在上述地点丢车的市民向警方报案,报警电话86010219,联系人是郭警官。

  民警细说找失主缘由——

  “无失主印证,偷盗行为不能确认”

  小偷已经交代偷了4辆车,警察为什么非要寻找失主?昨天,中央门派出所民警向记者讲出其中原委:“找不到失主,就不能说他是小偷。”据民警介绍,张某被抓时所骑的摩托车可以确定是他偷的,张某对此也承认。而且,张某对作案过程、车辆型号等信息交代得都很详细。但是,警方还是认为,仅凭张某的口供,并不能认定是他实施了盗窃行为,必须有其他证据对此进行印证。民警说,如果车辆失窃后,失主及时报案,这一证据就可以与张某的口供相印证,认定张某是小偷。否则,即使张某详细交代了作案过程,并交代了其他几起窃案,警方都不能以涉嫌盗窃的罪名将他移送起诉;即使诉至法院,张某一旦翻供,盗窃罪名仍不成立。为此,警方在案发地点张贴告示,并请媒体协助,以求尽快找到失主。警方分析,如果张某交代的这些窃案属实,失主没有报案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情况就是失主不愿报案。据张某交代,他偷的这些车都没有牌照,失主可能抱着“丢了就丢了”的心态,自认倒霉,不到公安机关报案;另一种情况就是“贼偷贼”,即这些车辆本来就是赃物,是别的窃贼作案后转移停放在案发地点的,自然无人报案。警方希望近期在上述地点丢车的市民,尽快到派出所报案。这样,不仅能领回被盗车,减少损失,同时也有助于警方尽快将盗车贼送上被告席。

  南大法学院教授许江谈“警方寻失主”——

  口供并非“证据之王”

  派出所委托媒体发布消息寻找失主,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三江学院法律系主任许江表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本案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许江介绍,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警方寻找失主的举措正是在严格执行这一法律规定。许江说,由于历史原因,国内在办刑事案件方面存在重口供现象,甚至有人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这是产生刑讯逼供、体罚逼供等恶行,并由此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但是,嫌疑人的口供有虚假的可能,而且容易在法庭上翻供。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历来主张“不轻信口供”。反之,即使没有被告人口供,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所谓的“零口供”判决。许江认为,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虽不能过分依赖,但也不能否认口供的重要证据价值。比较理想的情况是“由证到供”,也就是先把物证等其他证据固定下来,促使嫌疑人交代作案经过,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转变观念,从对言词证据的依赖,转向对实物证据的重视。不过,警方刑侦部门一些人士则认为,由于技术水平、取证手段等方面的差距,有些案件对口供的依赖还很大,要实现真正的“由证到供”还有很大的难度。有刑警还打了个形象的比方:重口供容易“冤枉好人”,重物证容易“放纵坏人”,要实现平衡比较困难。中央门派出所的寻失主举措,就是在为实现这种平衡而努力。南京日报记者徐涛 实习生汪娜(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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