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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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6:58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8日消息28日通过的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并明确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
公证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根据公证法,下列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另据记者从司法部了解,这部法律的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在抓紧制订之中,并将于2006年3月1日前后陆续出台,已有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正进行修订、清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