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杂费补助由财政负担已收取的学校须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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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7:5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姚莉莉实习生彭志珍)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减免后,资金缺口如何解决?哪些学生不能享受减免待遇?省财政、教育厅8月26日联合印发《海南省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减免方案》,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省市共同负担补助资金
民办学校减免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民办学校减免杂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的比例,按照公办学校免除杂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的比例执行。即东方、五指山、陵水、保亭、琼中、乐东、白沙、昌江、临高、屯昌、定安等11个市县的转移支付比例为100%;文昌、琼海、万宁、儋州、澄迈等5个市县的转移支付比例为85%;海口和三亚的转移支付比例为50%。洋浦开发区民办学校减免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洋浦开发区财政负责解决。 按照拟定的转移支付补助比例测算,省财政每年需安排减免杂费专项补助资金1481.5万元,市县财政每年需安排减免杂费专项补助资金543.5万元,其中海口市需安排396.3万元,三亚83万元,文昌3.6万元,琼海1.4万元,万宁10.6万元,儋州31.1万元,澄迈6.6万元,洋浦4.9万元。 据了解,省财政以各市县年收费低于3000元的民办学校2005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为基数,按照小学生156元/年·生和初中生229元/年·生的标准,以及根据财力状况确定的各市县转移支付补助比例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今后,省财政将根据影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变化的因素以及市县财力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已收取杂费的学校必须退还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于秋季开学前预拨部分资金(一般为50%)到有关中小学校,其余资金在教育部门对有关中小学校享受减免杂费对象的学生人数进行认真核实后,于11月15日前足额拨付到各学校。 海南师范学院附属小学、华南热带农业大学附属中小学、省林业局系统林场附属中小学、省外事侨务办下属华侨农场附属中小学的减免杂费补助由省教育厅集中管理。 2005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生杂费的有关中小学校,必须将财政补助金额于9月30日退还给学生,并将退还情况报告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减免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享受减免 为配合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方案》明确,从2005年1月1日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不享受减免杂费政策。 作者:姚莉莉 彭志珍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