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消防队员将"转正" 待遇与单位正式员工等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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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7:59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消息: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人员待遇等同于单位正式员工;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将给予医疗和抚恤。昨天,记者从我市警方获悉,9月1日起,《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民间消防队被列入“正册”。 据介绍,目前,我市已建成各类专职消防队30支,义务消防队500多支。近几年来,
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社会消防组织的范围、职责、保障、人员条件、待遇和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并且规定,城市政府、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政府以及一些重点消防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高速公路、隧道、住宅区等重点消防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办法》还规定,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人员待遇等同于单位正式员工,因工受伤或殉职的,不仅给予医疗和抚恤,还可申报烈士,其消防车、消防艇免缴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时免缴通行费。其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另外,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任务时,将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不得超越等。此外,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将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温州商报记者 杨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