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因“婚孕产哺”辞退女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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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8:15 东方网-文汇报 | |||||||||
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决定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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