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特殊期”男方无权提离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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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8:15 东方网-文汇报 |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为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决定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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