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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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8:32 天津日报 | |||||||||
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根据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此外,决定还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