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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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8:32 天津日报 | |||||||||
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28日通过的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这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在审议公证法草案的过程中,这一问题也始终是争论的焦点。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将对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法律同时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