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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8:35 成都日报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
法中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另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后,2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8、39、40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这三部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个新举措

  全国人大立法首次要听证

  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新华社记者就举行这一立法听证会的目的、意义及有关事项,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常委会会议后为何还要听证会?

  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在说明中讲到,草案是在广泛征求各地方及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那么,为什么在常委会会议后还要召开这个立法听证会?其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了使立法机关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实际情况,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历来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往听取意见的主要方式,一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研究机构等征求书面意见,二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将一些法律草案在报纸上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又一种重要方式,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听证会有何特点?

  问: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采取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方式,取得很好的效果。那么,立法听证会与其他征求意见的方式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地、公开地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听证会最大的特点,一是公开、透明。听证的内容和焦点问题事先向社会公布;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自愿报名作为陈述人或者旁听人;听证会对媒体开放,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听证的事项和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公正、客观。组织者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持不同观点的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面对立法机关直接陈述自己的意见,使各种不同意见得到比较充分的表达,立法机关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各方利益和矛盾所在,妥善地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三是程序性强。为了保证听证陈述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听证会都制定有严格的听证规则,对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等作出规定。四是注重实证。听证陈述人发表的意见,其理由要以了解的事实作依据,要有实证性资料作支撑,听证会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陈述人到会进行陈述,不是仅发表个人的抽象看法。五是听证结果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要根据听证会记录,整理出全面反映听证会意见的听证报告,作为参阅材料,印发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本次听证会上的意见,将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何选择个税起征点调整听证?

  问:这次立法听证会为什么要选择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作为听证事项?

  答:这里先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个通俗的说法。准确地说,是指在确定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依照规定从工资、薪金收入中予以减除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标准。比如,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如果某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合计为2000元,则他只需就2000元减除800元以后的部分,即以12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由于该项减除费用标准的高低,既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也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此项内容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如何确定听证陈述人的范围?

  问:对于听证陈述人的范围是怎么考虑的?

  答:为了使各方面意见在听证会上得到充分的表达,这次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就听证事项予以说明、陈述;二是有工薪收入的公民,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听证事项陈述自己的观点、意见;三是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广大的工薪收入者都是工会会员,由工会组织的代表就听证事项表达意见是必要的;四是部分地方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时,需要充分听取不同地方的意见,对有关问题统筹考虑。

  参加听证会须知

  听证陈述人

  1、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

  2、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

  3、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

  第1项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人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

  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5人至20人,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00805?雪,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传至(010?雪63094062;网上报名请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表(网址:www.npc.gov.cn)。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月工资、薪金所得,对减除费用标准的基本观点并说明主要理由(不少于300字)。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5日18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听证会参会通知

  听证人在确定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后,于2005年9月12日前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方式回复是否参加听证会。

  以个人名义参加听证会的京外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听证会。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摘自《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三部新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公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后,2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8、39、40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这三部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这三部法律有关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

  胁迫乞讨要受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全面的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6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

  法律亮点

  询问期限最长不得超24小时

  草案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传唤询问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4小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安机关提出,有些治安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传唤询问时间过短,难以适应及时查清和正确处理治安案件的需要,也不利于维护被侵害人的权益。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维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传唤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

  刑讯逼供将受处罚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

  四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法律同时规定,有四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即: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裸奔”将受罚

  法律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网上传“黄”将受罚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公安部提出,一些地方站街拉客招嫖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此作出规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法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偷窥可被拘留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立法打击“足球流氓”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扰乱文化、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酒鬼闹事也要受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酒鬼闹事、宠物扰民、旅馆住宿等一些民生问题等“细节”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

  法律规定,酒鬼闹事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妇女权益保障法

  给性骚扰一记耳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个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被许多专家视为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至于第一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专家认为是基于三种情况:一是性骚扰问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二是性骚扰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三是性骚扰的概念,第一次进入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表明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法律亮点

  男女平等列入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立法禁止家庭暴力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些妇女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法律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三个特殊时期男方无权离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执行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少数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采取带有一定歧视色彩的办法,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此,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公证法

  公证机构不得营利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公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证工作实现了法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刚刚通过的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

  一是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这就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二是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三是公证员的素质更高,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四是公证的效力更明确;五是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

  法律亮点

  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根据28日通过的公证法,下列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8日通过的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性质的明确,将对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公证员出错要赔偿和问责

  28日通过的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员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严惩。均据新华社(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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