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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8:51 每日新报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决定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决定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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