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不得超20天 首次禁止性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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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9:06 南方日报 | |||||||||
拘留不得超20天 首次禁止性骚扰 公证法明确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综合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后,2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尊重保护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也做了诸多努力。这部法律规定,警察刑讯逼供将受处罚,并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为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公安机关询问最长不得超24小时,拘留最长不得超20日。公证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同时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