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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厂女工新生儿患病状告用人单位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9:41 中国环境报

  在河南省新乡市腾飞制鞋厂上班的女工张红丽,在生下孩子的第二天就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复杂性心脏病,她认为孩子的疾病是工作单位环境污染所致,遂将腾飞鞋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厂方赔偿各种损失9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张红丽应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遂驳回起诉。近日,张红丽不服一审裁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红丽是新乡县小冀镇梁村的农民。2001年2月初,张红丽到新乡市腾飞鞋厂参加工作
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据张红丽讲,从2001年3月至2003年11月该厂停产,她一直在刷浆生产线工作。在此期间,厂方从未对她进行过任何防护培训,也未发过任何防护用具。张红丽于2003年7月怀孕,同年11月回家休息,并于2004年3月17日早产生下一个男孩。第二天,她发现自己的儿子出现呼吸困难,就将孩子送到新乡县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张红丽向专家咨询后得知,孩子的病是受母亲工作环境污染所致,故诉至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张红丽及其儿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9000元。

  被告新乡市腾飞制鞋厂代理人认为,此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实行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无权直接受理。被告还称,他们生产所使用的乳胶属天然橡胶,系农副产品,不可能对原告造成损害。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红丽所起诉的事实是基于被告在用工过程中违反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张红丽应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张红丽不服该裁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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