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处于三个特殊时期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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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0:16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为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决定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法律还规定,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