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究竟该定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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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0:41 哈尔滨日报 | |||||||||
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鉴于这一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听证会,对这一减除费用标准是否适当,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个通俗的说法。准确地说,是指在确定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依照规定从工资、薪金收入中予以减除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标准。比如,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如果某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合计为2000元,则他只需就2000元减除800元以后的部分,即以12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由于该项减除费用标准的高低,既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也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综合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