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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严峻的经济环境形势要求规划必须依法环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0:4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9日电据法制日报报道,《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近两年来,中国没有一个规划真正按照环评法的要求进行规划环评。国家环保总局主管环评问题的副局长潘岳表示,严峻的经济环境形势要求规划必须依法环评,规划不依法环评的历史将告结束。

  中国环评法第二章用整章的篇幅对规划环评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更是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
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潘岳认为,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国情。他说,目前,我国正面临着经济高速增长和环境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面临着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对人类生存环境已构成重大威胁的现实。潘岳以数字为例说,中国已成为煤炭、钢铁、铜的世界第一消费大国,第二大石油和电力消费国。能源、原材料产量的增幅已远远高于同期GDP增幅。中国原油消耗量占世界消耗量的7.4%、原煤占31%、铁矿石占30%、氧化铝占25%,而创造的GDP仅是世界的4%。8个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平均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7%。全世界20个污染最重的城市,中国占一半。

  在此情形下,如果不从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去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永远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并将在未来付出更大的政治成本与经济代价。环评法正是为了避免这些才作出规划环评的规定。

  潘岳说,从制度体系上看,我国原来只注重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但建设项目只处于整个决策链(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项目)的末端,建设项目环评只能补救小范围的环境损害,无法从源头上保护环境,也不能指导政策或规划的发展方向,更不能解决开发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宏观影响、间接影响、二次影响、累积影响。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评法中确定了规划环评的地位,该法明确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和10类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大完善。

  他说,有了规划环评这项法律制度,就可以把环境因素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之中,就可以按照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容量要求,对区域、流域、海域的重大开发活动、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以保证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同时,规划环评能保证规划与环境政策、法规的协调性。

  潘岳提出,必须通过规划环评来综合分析环境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设定开发强度的限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他肯定地表示,规划环评制度必须付诸实践。(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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