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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虽未过户实际交付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1:04 法制早报

  按照规定,车辆易主应当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车主图省事一般不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容易引起不必 要的纠纷。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汽车案,认为车辆虽然未过户,但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驳回了登记车主的诉讼 请求。

  2003年5月3日,新苑公司员工利民驾驶本公司桑塔纳轿车在常熟辛庄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利民垫 付了有关赔偿费用后将该车取回,但新苑公司对赔偿费用未予报支
。同月,新苑公司实行股份转让,原法定代表人徐某与公司 的股东商议,将该桑塔纳车作为赔偿费用抵给了利民。5月15日,徐某与受让该公司股权的陈某等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双方确定,5月5日起公司的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归转让后的股东所有,已由转让后的股东按实际库存接收和处置。

  后新苑公司至车辆管理所查询得知,

桑塔纳车属本公司所有,发生事故后车辆一直在利民处,而利民已离开公司,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利民归还该车或折价返还人民币30000元。被告利民辩称,新苑公司在对公司股权及库存商品进行 转让成交中没有将该车一同转让,经公司法人与董事商量,该车发生事故的费用由其负担,该车由其负责处理,后该车一直由 其使用并交纳
养路费
等费用,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利民作为原新苑公司员工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因其垫付了事故费用,新苑公司已将该事故车抵给 利民,并交付其控制,以抵偿其垫付的事故费用,因此,该车的所有权实际已转移给被告;后新苑公司实行股权转让,并按协 议对实际库存进行了接收和处置,所接收财产中并无该车,亦证明该车已不属公司财产;虽然车辆登记信息中登记的车主仍为 新苑公司,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必要条件,因此,原告主张该桑塔纳车所有权 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新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邵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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