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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犯罪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1:05 法制早报

  □本报见习记者申欣旺

  -新闻背景-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一批贪官浮出水面,但据近段司法与刑法学界的走向,贪官极可能获“免死牌”。互联网讨论,中国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立法
机关虽无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司法机关已在实践中操作。近期判决的一些贪官,尽管贪污款额庞大,作案情节严重,几乎都免一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前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指出刘金宝在过去几年中,贪污、受贿和拥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合共2300万元人民币。另一名轰动全国的贪官、黑龙江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大搞买官卖官,受贿600多万元人民币,影响极坏,上月也仅判了死缓。反观前几年判决的贪官,如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前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分别被控贪污受贿3900万、1500万和545万元人民币,贪污数目与刘金宝等不相上下,却都被判死刑。

  -焦点-废除者:

  -对贪污不适用死刑可以减少携资外逃

  -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判决是世界性潮流

  保留者:

  -贪污腐败现象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对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有失公平

  -大多数学者支持废除非暴力犯罪领域的死刑判决

  -若废除对贪官的死刑判决,百姓从心理上难以接受

  -死刑的适用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则是在国际司法协

  助和引渡中带来麻烦

  继2002年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湘潭大学联合主办的国内第一个以死刑为中心的大型国际研讨会——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湖南湘潭召开,2005年8月死刑问题又掀风暴:刘金保、马德两名巨贪在各方关注下以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落幕,而此前8月5日新华社关于中国刑法权威、

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的专访则使得二者的联系如此必然。储表示,如果贪污腐败可以不被判处死刑,不少贪官可能不会选择携款出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秉志教授在接受权威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废除非暴力犯罪领域的死刑适用是世界性的潮流。

  国家最权威的通讯社专访加上国内最知名的刑法学权威的表态,使公众将此看成是废除非暴力犯罪领域的死刑判决的一个信号,由此引发新一轮争论。

  不用死刑可以减少携资外逃

  死刑废除的国际趋势,以及死刑对暴力使用最大化带来的人类自我省思,使得我国的死刑废除运动轰轰烈烈。出于对社会治安的现实考虑,废除死刑无法从暴力犯罪入手。大量贪官携巨资外逃而追回无望的背景下,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判决成为刑法学者的心声。

  在支持死刑废除论者之中,学者占大多数。

  为什么学者要为死刑“送终”而置民意于不顾?

  事实上,1997年刑法典修订过程中,也曾发生了是否应减少死刑立法的争论。基于社会治安的需要,经济犯罪的严重情况以及我国死刑观念等因素,立法机关最终采取了一个折衷的方案:对已有的死刑之罪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但从适用对象、死刑核准权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

  但实际上以死刑复核权的下放等政策并没有带来期待中的结果,作为刑事政策的研究者与制订者的刑法学者们发出疑问:重典会不会出太平?

  以非暴力犯罪领域的死刑运用为例,死刑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并没有遏制贪污腐败的态势,而一个现实的局面则是,更多的官员将非法所得转移至国外,为自己留一条后路。正是从这个角度,专家提出通过缓解死刑给贪污腐败等犯罪带来的压力,或许可以减少他们的外逃。

  支持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者的观点有:

  一、死刑本身就要废除,在目前无法实现的条件下,废除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符合这种趋势。2005年7月,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出炉,该书在考察死刑存废理论与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逐步废止死刑问题提出纲要式的构想与论述,提出以废止罪责刑严重失衡、长期备而不用、社会心理反应不大的死刑条款为起点,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并设想,其中第一个阶段就是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

  二、死刑的适用使得很多贪官提前准备“后事”,携资外逃。政府曾致力于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对贪污等经济犯罪形成威慑,但随着反腐高压态势的形成,越来越多的贪官浮出水面,而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携巨资外逃成风,新华社权威数据显示:最近几年,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卷走资金约500亿美元。既然如此,不如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以减少出逃。

  “死刑的适用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则是,死刑判决的过多适用,在国际司法协助和引渡中带来麻烦,一旦我国政府不放弃适用死刑,根本不可能对疑犯进行引渡,而如果承诺对引渡回国不适用死刑,则明显形成双重标准”,北京大学刑法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的韩哲老师如此表示,“应该说,对非暴力犯罪减少死刑判决是可行的”。

  三、贪污腐败分子就算贪的钱再多,是不是就需要用生命来做代价?这个问题虽然不是主要的原因,但是一些专家也表示担忧。正是对人自身的生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时候,对自身生命的敬畏也就淡漠,人们往往更多的注重实惠,而少去考虑对生命的尊重,贪官是这样,民众很多时候也是这样。韩哲博士就反问:“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到底人的生命价值有多大,是金钱的价值大还是人的生命价值大?贪污数量多,它的价值会大于生命的价值吗?显然是无法比拟的。”当然,韩也表示,目前政府尚无动向要废除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目前刑法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比如自首、立功,但我们不能说适用了这些法律就表明要废除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

  而事实上,钱的价值是不可能高于人本身的价值的,这也是支持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一个原因。

  有死刑都贪成这样,废除死刑还不翻天

  普通民众把死刑判决当成给予自身正义的稻草,它代表正义、代表良心、代表光明、代表民众对政府反腐行动的民意认同。废除给自己痛恨的贪官死刑判决,只会使亲者痛、仇者快。而究其根底,则在于民众对于自身安全感的缺失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乏力。

  普通民众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减少死刑适用反响巨大,据记者调查,85%以上的民众对此举表示反对;同样,对于废除者的观点,保留者给予彻底的反击:

  第一,“废除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就步入文明社会了吗?没有人因为美国、日本仍然保留死刑而认为其不是文明社会。”

  第二,“贪官携巨资外逃是因为死刑吗?同样以美国、日本为例,他们仍然执行死刑,为什么没有那么多的贪官,也没有贪官外逃?”

  第三,“腐败现象严重,如果说死刑并没有形成威慑力,那么,废除了死刑对贪官们来说就好比给腐败分子发了一道 “免死牌”,他们会更加肆无忌惮的腐败,有期徒刑在他们眼里实在是算不了什么,他有的是钱,保外、假释、监外执行等等他们都可以到。”

  第四,对非暴力犯罪减少死刑判决,而对暴力犯罪则可以执行死刑,这本身是不公平的。人是需要经济利益的,无论是功成名就还是养家糊口都是如此。众所周知,有能力贪污、受贿的都是社会的上层人士,手中握有重权,他们根本就不需要通过暴力活动就能够获得经济利益。而很多抢劫、偷盗的犯罪本身可能就是因为他们被生活逼上了绝路,他们不得不用生命做赌注,去抢一些赖以活命的口粮。

  第五,

贪污受贿就一定只是金钱的影响吗?挪用扶贫资金、挪用抗洪抢险资金等等,这笔钱也许关系到几百上千人的生命,难道我们就一律认为,非暴力犯罪就只和金钱有关?金钱难道不是和人的生存有关?

  对非暴力犯罪死刑存废持保留态度的大多数是一些普通民众,从他们的访谈中,他们更多的把这种判决当成一种信号:“政府是公正的,官员贪污受贿,那就会受到处罚”;这也是他们朴素的道德观念:“做了坏事就会遭受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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