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意识冲击商标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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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1:05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张有义刘潇潇 本报上期报道了《花50万元买副院长人头》一文,这起事件正是缘于一起商标权的争夺战。 2005年7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郭海亲自签发了一纸《民事裁定书》,
在裁定送达之后就发生了近400人冲击榆林法院的严重事件。 两个“羊老大”本是同根生 1995年7月,王飞与孙郦馨等成立榆林地区羊老大制衣有限公司,王飞任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18日,榆林羊 老大注册“羊老大”文字商标,注册号为1009537。2000年8月,王飞与孙郦馨等人筹备发起成立北京羊老大服装 公司,并确定羊老大商标无偿转让到北京,在北京公司注册期间以榆林羊老大的名义进行经营,但经营和财务独立。8月17 日,北京羊老大以榆林羊老大的名义申请注册羊老大图形+文字商标,注册号为:1766767,1766788,167 3311。 北京羊老大公司正式成立后,2001年7月20日,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包括原文字商标在内的其他商标的转 让,2002年9月21日,商标局发布公告,北京羊老大取得了该商标。 事情变数在于,2002年4月20日,榆林羊老大和北京羊老大两公司之间签定联合声明:“北京羊老大愿将本公 司注册商标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羊老大”。但时至今日,两公司未办理再次转让的程序。 2002年8月,北京羊老大免去王飞的董事长职务。2003年11月,王飞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 诉讼,后“补充”为商标确权诉讼。2004年9月,榆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羊老大公司拥有1766767和 1766768两个商标,榆林羊老大拥有1009537商标。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5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1766767、1766768和100953 7号商标均归榆林羊老大所有。 由此,一起商标侵权诉讼演化为了一场确权诉讼,判决北京羊老大败诉的原因,关键就落脚到了“联合声明”上。 谁来确定商标物权 2005年6月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会议室就该案召开了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是“地方法院对国家部委的管理 权力的漠视、限制和剥夺”——陕西省“羊老大”商标案判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会专家有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人大法 学院院长王利明,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室主任李明德,国家商标局商标法专家吕志华,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 任郭修中等。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榆林公司先提侵权、后提确权之诉明显自相矛盾。 首先,所谓“联合声明”转让标的不明确,因为羊老大商标是系列商标,到底转让其中的哪一个呢?即使认定为全部 转让,因为商标权利确认的特殊行政程序尚未完成,该声明在视为一般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北京羊老大完全可以随时撤销。 其次,商标转让应当以应当以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为准。法院即使做出生效的关于商标权属的民事判决,也不意味着 当事人就自动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依然属于商标局登记在册的权属人所有,即归北京羊老大所有。二审法院在把一 个商标判给榆林羊老大,再利用一并转让的原则把其他商标也判给该公司,显然违背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有意思的是,2005年8月14日,中国企业家协会召开了中国企业法律维权研讨会,主题同样是以“羊老大”商 标归属争议案为例。显然,这起讨论会发生在陕西省高院裁定再审之后。 与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分析,这个案子根本的性质属于商标权转让的纠纷。因而也就 属于一个民事权益争议的纠纷,因为商标权就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权的转让而引发了一种纠纷,当然是民事纠纷。进入司法 程序,也就是民事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凡是涉及到权属问题都应该是民事诉讼,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 程序一审、二审来解决这样一个权属争议的问题。这个案件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应该是有道理的,有根据的。 但有一个问题,让很多与会人士不解:即使法院有权力判决某商标属于某公司,判决之后将如何执行呢?一个商标的 物权归属到底是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还是以商标局登记的档案为准呢?商标物权的审查,法院和商标局谁说算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