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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1:21 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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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2005年2月24日我公司员工孙某被送往外地参加业务培训3个月,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1.5万元 。培训前,单位与孙某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协议明确,孙某参加培训回单位应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公司工作3年。然而, 孙某回单位仅工作了3个月,未经单位同意,便“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与本公司工作内容完全相同的工作。

  请问如何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 徐女士

  律师视点:孙某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 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 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具体赔偿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 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女士所在公司应尽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可以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如孙某不履行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聘用”孙某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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