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江西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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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1:22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 汪巍、记者胡骅、实习生杨洁报道:昨日,记者获悉,9月1日起我省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 前扣除的管理,今后八类财产损失须经审批才能扣除。 根据新办法,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的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 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 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企业发生的各项须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 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