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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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1:35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28日通过的公证法,在9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这9种情形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
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即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法律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