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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低人一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3:20 海峡网-厦门晚报

  彩虹花园开发商捏紧250多个业主的配套费余款

  本报讯(记者彭建文)近日,彩虹花园业委会向本报热线5589999反映,永升旭日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售房时多收了一部分配套费,在办理返还时,开发商认为无发票者和二手房者一概不退。业委会认为,部分业主只是找不到发票,而二手房业主已取得产权,开发商应该在落实情况后退款。

  据了解,1997年和1998年,开发商在售房时,向每个业主预收了6000元—8000元不等的设备配套费(包括煤气、电话、电视三项),且给每个业主开具了发票。后来,根据煤气公司、电信公司和有线电视的初次报价,多收的部分应该返还给业主。

  业委会主任郭先生说,彩虹花园500多户的退款都在开发商手里。对多收的部分,开发商没有通知到广大业主,只有部分知情的业主领取了退款,还有250多户未退。业委会首次交涉时,开发商副总林先生表示,凡有永升公司开具的预收款发票者,可全部退还多收的配套费;没有发票的业主可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经查实后可退煤气配套费余款。但是,购买二手房业主则不予退还。这引起了彩虹花园数百名业主的强烈反对。

  4月11日,业委会给开发商发函,敦促其解决问题。郭主任说,5月初收到复函,含糊其辞,没有说出退款的具体办法和意向。业委会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均以各种借口推脱。

  8月22日,记者与开发商副总林先生取得联系。他一再坚持说二手房者和无发票者,一概不退余款。他认为,无发票者不退款是合理的,因为没有发票就证明你没有资格领取退款。

  北京东元律师事物所厦门办事处的律师郑伟认为,多收的配套费属原购房者所有,该权利应由原购房者行使。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约定该配套费转移条款,即使做出这样的约定,属债权转让条款,也要原业主通知开发商才生效。开发商拒绝返还、并采取欺瞒手段,有悖商业信誉,在法律上也构成不当得利。

  没有保留发票的原购房者,如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售楼时是统一向购买人收取配套费,可凭购房合同起诉开发商。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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