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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有别性犯罪 检察官呼吁配套条款早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4:36 龙虎网

  【龙虎网讯】性骚扰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性骚扰与传统的性犯罪有何区别?昨天,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玄武区检察院刑事侦查科科长席晨。

  “性骚扰”曾属“流氓罪”

  据席科长介绍,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性骚扰一直被归类在“流氓罪”里,通常
按流氓罪论处。但是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流氓罪是个“口袋罪”(可包括很多罪名),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取消了这个罪行,性骚扰这个名称也就一直游离在法律条文之外。席科长表示,性骚扰以前一直是个社会学上的概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条文里也没有性骚扰这个名词。但是,性骚扰与刑法上的一些条款有一定的关联,与之最相似的就是侮辱妇女罪。据了解,玄武检察院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一个男性青年每天守候在一条小路上,一旦有单身妇女经过便强行上前抚摸对方的乳房,实施性侵犯。这种行为其实就是一种针对妇女的性骚扰。但是,因为其情节严重,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其涉嫌侮辱妇女罪。

  性骚扰可化为犯罪

  据席科长介绍,犯罪必须符合3个法定条件,即有社会危害性、有刑事违法性、有应受处罚性。通常,一般的性骚扰以批评教育为主,或者处以治安处罚,但是,如果其性骚扰的行为符合以上3个条件,则构成了侮辱妇女罪。但是,席科长同时表示,性骚扰和侮辱妇女罪其实很难界定,法律上更没有明确的规定哪种行为是性骚扰,哪种是侮辱妇女。谈到具体怎么界定性骚扰与性犯罪,席科长举了个例子,新街口一个男子,总是在天桥上用手机偷拍女人的内裤,这种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性骚扰。结合前文的案例,通常说来,侮辱妇女罪会有肉体上的接触,而性骚扰则更多的是猥亵,没有太多身体接触的。

  呼吁配套条款早出台

  席科长表示,性骚扰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其情节严重的可以用侮辱妇女罪来打击。但是,性骚扰在取证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概括社会每个角落。因此,性骚扰首先应该用道德去调整,如果在道德范畴里无法解决,则应该上升到法律来调整。目前,国家明确将反对性骚扰写进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但是,这只是从立法上提出了这个概念,却没有相关的强制性条款相配套,真正实践起来依然比较困难,跟现实尚有一定的差距。席科长表示,要想切实做到反对性骚扰,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相关便于实施的配套条款,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专家组组长:性骚扰有三大特征

  什么是性骚扰?虽然我国的法律对“性骚扰”至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很多学者对此概念已达成公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婚姻法学专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专家组组长巫昌祯先生接受金陵晚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对“性骚扰”这样描述道:“性骚扰”是个外来词,意思像我们平时说的“耍流氓”。因为“性骚扰”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对它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目前的一般理解,“性骚扰”是指除了强奸以外,一切其他的与性有关系的骚扰。巫昌祯教授指出:“性骚扰”起码应该具备3个特点:一是“骚扰者”必须是成年人或16岁以上的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却故意骚扰别人;二是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的方式,或者用其他比如“利诱”的办法,许诺“提供什么好处”;三是手段,比如抚摸和搂抱、接吻等,或者暴露一些身体敏感部位来挑逗对方,以满足他的性要求,同时使对方感到人格上受到了侮辱。还有,“性骚扰”对象是特定的,如果在公共场合对着大家讲黄色笑话、没有指向某一个人,也不能算“性骚扰”。

  作者:梁建恕 眭军杰 徐宁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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