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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亮点逐个数(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突破——首次立法禁性骚扰

  另外,在一定情况下,妻子离婚可索取家务补偿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个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约6500字,分为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1条。

  男女平等列基本国策

  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此前,被列为基本国策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

  招女工不得限制婚育

  此次修改明确,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主妇离婚可向夫索偿

  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此次修改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妻怀孕夫无权提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农村外嫁女分配同权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招生不能“性别歧视”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亮点逐个数(图)
图:女性被骚扰,法律首次界定 叶健强/摄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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