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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歧视妇女 男女同龄退休即将有法可依(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5: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立法规定“退休不得歧视妇女”,本报追踪多年的此事终于有了“操作空间”

  本报讯记者曾璇报道:男女同龄退休将有法可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其中,“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这一条款令人关注。

  有法律专家及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呼吁多年的男女同龄退休将有法可依。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黄洁贞曾提出相关建议,经本报报道,当即成为城中热门话题。

  昨日,获知这一消息的黄洁贞代表高兴地表示:这一修改顺应国情民意,将给予女性更多的选择权。

  经历了建国5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健康状况、文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据了解,我国女性平均寿命已经达到73岁,高于男性平均寿命;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女生达609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45.7%;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知识女性真的顶起了“半边天”;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也已达到近40%;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更使女性的家庭负担大大降低———这些都奠定了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基础。

  然而,退休制度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目前的退休政策,造成一个后果:男女退休后的待遇不一样,甚至出现了学历越高、工龄越短、退休金越少等浪费人力资源的情况。

  昨日,新浪网挂出消息后马上引来诸多,有网友指出:“执行退休制度时不歧视女性”,那么制度本身存不存在歧视呢?

  就此,有法律专家指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男60周岁退休,女55周岁退休”,已形成了制度,如果要调整退休制度,还须法规先行,此次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中专门提出了退休问题,体现了平等原则,这就为相关法规条例的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虽已修改,但更关键、更实质性的恐怕是一些配套措施,包括工龄计算、社保、退休金的发放等,只有配套跟上,才能真正保障法律的实施。

  也有一些女干部、女职工表示:决定权应在个人,不宜搞硬性规定。

  有的人到50岁,孩子不用操心了,业务能力成熟了,进入人生“第二个黄金期”,可以大展拳脚了,“一刀切”说退就退,确实可惜;有的人却因为家庭、身体、个人等多方面原因,巴不得早点“捱完工龄”领退休金,因此,应区别对待,将选择权交予个人。或者在男女正常退休年龄一致的基础上,允许男女职工、干部提前五年自愿选择是否退休,各级政府部门对于他们的选择予以尊重,并在待遇上等同于正常退休,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据悉,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如果地方要修订相关法规,也有相当的立法空间。
不得歧视妇女 男女同龄退休即将有法可依(图)
图:2003年3月6日本报率先发起这一话题的讨论

  (侯颖/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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