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8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中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完成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基于三方面情况 中新网8月28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谈到关于性骚扰相关惩罚时时指出,中国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这样就使得这样一个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信春鹰表示,中国第一次把性骚扰的概念写入法律是基于三方面情况,一是性骚扰问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二是性骚扰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三是性骚扰的概念,第一次进入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表明了我们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有可能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性骚扰行为 中新网8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在今天下午的全国人大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现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规定比较简洁,以后是否会通过一些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它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比表示:她自己认为不会再就性骚扰的问题做专门的法规,但是不排除在司法解释中对性骚扰的行为作进一步的界定。 她进一步解释说,在此之前已经有一些性骚扰的案件打到了法院,法院要根据个案进行裁决。性骚扰内容明晰的界定是个案界定,这是很难界定的一个问题。它的难度在于举证的问题。我们在写入这个法律概念的时候,做了很多的研究。比如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完成举证的过程,法院只有根据这个证据对这个案件作一个判决。司法经验的积累会对我们对性骚扰更进一步的界定提供借鉴。就目前而言,这样的规定不需要有专门的立法对现在的规定再作系统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