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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不公正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5:58 北京晚报

  我国新出台《公证法》

  本报讯(记者孟环实习记者王琼)刚刚通过的《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如果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因公证造成损失或因赔偿发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公证书造假最高罚10万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如果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公证机构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有争议可提出诉讼

  《公证法》规定,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的错误,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些公证不给办

  除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外,公证申请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同时,该法还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违背社会公德或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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