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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一民警滥用职权被判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8:16 扬子晚报

  徐州电 身为公安干警竟知法犯法,对死因不明的待检尸体却擅自同意火化,导致尸体检验丧失证据。日前,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治良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张治良,原系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今年1月24日早晨,睢宁县李集镇花听村妇女窦某某突然死亡。当日下午,死者窦某某的弟弟到李集派出所报案,怀疑窦某某是被其丈夫骆某殴打致死,而骆某则称窦某某是服毒自杀。在李集派出所的处理下
,1月29日,死者尸体被送到睢宁县殡仪馆冷藏待检。死者窦某某的公公为了尽快将尸体火化,通过亲戚找到张治良,称为了减少殡仪馆的尸体保存费用,请其帮助尽快将尸体火化,并提供了由睢宁县李集镇花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窦某某系服毒身亡的证明一份。张治良在既没有向该案的承办人了解案情,也未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即利用其职务上便利,擅自在该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请予火化”的字样,并加盖了睢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印章。当日下午,张治良带领死者丈夫家人到睢宁县殡仪馆将窦某某尸体火化。2月23日,该案承办人会同法医到殡仪馆准备验尸时,才发觉该尸体已被火化,导致窦某某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无法查明。

  法院认为,张治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逾越职权,未依法定程序,擅自同意将死亡原因不明的待检尸体火化,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办案活动,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徐英杰 李先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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